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4日发布通报,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白振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这起电力系统内的腐败案件,再次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白振英作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高管,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却在权力的诱惑下迷失了方向。经查,白振英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理想信念,彻底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他在中央三令五申、持续整治“四风”问题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房屋,将职务便利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在组织纪律方面,白振英的问题同样令人震惊。他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刻意隐瞒相关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他将干部选拔任用这一严肃的组织工作异化为权力寻租的渠道,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借此收受财物,严重破坏了企业的选人用人生态。

随着调查的深入,白振英的腐败轨迹逐渐浮出水面。他在廉洁底线上失守,不仅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钱款。这暴露出其在电力集团内部形成的不良风气和变相的权力寻租网络。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白振英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完全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多个环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案金额令人触目惊心。

经审查认定,白振英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报明确指出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这充分说明,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背景下,依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妄图挑战党纪国法的权威。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白振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这一处理决定既体现了纪法严明的权威,也展示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

白振英案的查处,再次给所有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权力不是用来谋私的工具,而是服务人民的责任。无论是日常工作中的点滴行为,还是重大决策中的权力行使,都必须时刻牢记党纪国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此次高效、严肃的查处行动,既是对白振英个人的惩处,也是对整个国企系统的一次深刻警示,彰显了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深刻的反面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