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山西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并建议调解”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触及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敏感话题,更令公众质疑:警方在此案中的处理方式,是否真的符合法律程序?
据受害者家属陈述,其13岁的女儿疑似遭到一名成年男性的性侵。家属报案后,当地警方却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双方“调解”解决。这一“调解”建议,在舆论中引发强烈反应。
从法律角度看,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案中,受害者年仅13岁,若嫌疑人为成年男性,其行为极可能构成强奸罪,尤其是涉及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
更为关键的是,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是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这意味着,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也并不意味着警方可以不予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不存在“调解”一说,更不应当由警方建议双方“私了”。
“不予立案”之说,需具备法定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但在本案中,13岁幼女被性侵,若初步证据表明有犯罪嫌疑,警方显然缺乏不予立案的合法性基础。
“证据不足”的确可能是暂时无法立案的原因。但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等于不予立案,而应当通过侦查手段进一步收集证据。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应及时指导被害人补充证据,或者依法展开调查,而非直接拒绝立案。
那么,为何警方会提出“调解”建议?在实务中,个别地方执法部门面对复杂案件,可能出于减少办案压力、降低行政成本等考虑,试图引导双方“和解”。但这样处理严重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强奸幼女不但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任何试图“和稀泥”的做法都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目前,此案已引起更高层级执法部门的重视,舆情汹涌之下,调查程序或将重新启动。山西省相关部门也已回应称,将对此案展开复查。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舆论监督正在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
但更加根本的问题是,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需要从制度层面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等敏感案件时,应设立强制性立案审查程序,避免基层执法部门自行“裁量”。同时,也应对涉事民警进行严肃追责,警惕“以调解代替立案”的违法倾向。
总体而言,警方对该案“不予立案”并建议“调解”的做法,在法律程序上明显存在瑕疵。未成年人的权益理应受到最严格的保护,任何敷衍、推诿的执法态度,都必须受到法律与舆论的严厉审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迅速依法查明事实,依法追责,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还给社会一份公正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