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票务平台及汪苏泷演唱会主办方,要求退还演出门票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事件起因于李女士在购票后突发神经性耳聋,多次申请退票遭拒,甚至在演出当天还收到平台催促其到场观演的通知。此事引发公众对演唱会退票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突发疾病情形下责任认定的广泛讨论。
突发耳聋:从购票到病发仅隔数日
据李女士介绍,她是一名汪苏泷的忠实歌迷,今年3月初通过某知名票务平台购买了4月15日在成都举办的汪苏泷演唱会门票,票价共计1280元。然而,就在距演出还有一周时,李女士突感右耳听力急剧下降,并伴有持续性耳鸣。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诊断,确诊为“突发性耳聋(右)”,医生建议其立即住院治疗,并强调必须保持静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噪音较大的场所,否则可能导致听力永久性损伤。
李女士随即于3月8日通过平台客服提交退票申请,并上传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嘱。然而,平台客服回复称,根据购票时用户同意的“不退不换”条款,演出票品属于特殊商品,除因演出取消或延期外,不支持个人原因退票。
平台回复:规则明确,无法退票
李女士多次与平台沟通,表示自己并非主观不愿观看,而是因突发疾病无法成行,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平台方面则坚持认为,用户购票时已经勾选同意相关退改规则,平台无法为个别用户破例。更令李女士感到愤怒的是,4月15日演出当天上午,她收到平台系统自动发送的短信提醒:“亲爱的用户,您购买的汪苏泷演唱会将于今晚19:30开始,请您携带身份证件准时到场,祝您观演愉快。”
“我当时正在医院输液,看到这条短信真是又气又委屈。”李女士表示,这种机械化的催促让她感到被漠视。她再次联系客服,对方仍表示无法退款,但愿意提供一张50元的优惠券作为“人文关怀”。
律师观点:突发疾病或构成“情势变更”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分析认为,该事件的焦点在于“不退不换”条款的效力以及消费者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突发性耳聋属于急性疾病,患者无法预知,也非自身过错。如果医生明确建议避免去演唱会现场,那么强制要求消费者到场或拒绝退票,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赵虎同时指出,票务平台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以粗体字提示“不退不换”,但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还需看其是否履行了合理提示义务,以及是否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诉讼进行中:法院已受理
李女士于4月20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票务平台及汪苏泷演唱会主办方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票款1280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案件正在审理中。
业内反思:票务规则应增加人性化空间
此次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演出票务退改机制的反思。不少网友表示,国内大型演出、体育赛事的门票大多实行“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则,这在消费者突发疾病、家庭变故等情形下缺乏弹性。相比之下,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演出票务市场允许在演出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凭医院证明等材料申请退票或转让。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多次呼吁,票务平台应当建立更加灵活、人性化的退改签机制,尤其是在涉及消费者健康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一拒了之。
截至发稿时,李女士仍在康复治疗中。她表示,打这场官司不仅是为自己讨个说法,更希望推动整个行业重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