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遭家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悉,湖北某地女子刘某某因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却均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这一结果不仅令当事人陷入绝望,也在网络上激起关于婚姻暴力认定、离婚自由与司法裁量权边界的热烈讨论。
家暴阴影下的艰难抉择
据当事人刘某某陈述,她与丈夫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然而自2017年起,张某因工作压力与酗酒问题,逐渐变得暴躁易怒,多次对刘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刘某某曾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保留有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2021年,她在一次严重家暴后选择分居,并于2022年初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并请求和好,且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刘某某再次起诉,并补充提交了张某在分居期间持续发送威胁短信、多次骚扰其亲属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仍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驳回其离婚请求。
判决依据与社会争议
法院两次驳回的理由主要基于《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感情破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感情破裂”需要综合考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法官在裁决中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其认错态度积极,且双方育有一子,为了家庭完整与子女成长,应给予夫妻关系改善的机会。
这一判决逻辑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弹。不少网友质疑:“家暴难道不是感情破裂的明确信号?还要打到什么程度才算?”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但实践中对于“一次家暴即感情破裂”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法官倾向于采取“调解优先”“劝和为主”的传统思路,导致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陷入反复举证、长期等待的困境。
受害者维权困境与制度反思
刘某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根据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我国约30%的已婚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而在离婚诉讼中,家暴证据的认定、受害者的安全保障、离婚赔偿等问题往往成为维权难点。尤其是“第一次起诉通常不判离”的司法习惯,使得许多受害者不得不经历长达数年的诉讼周期,其间可能再次遭受暴力威胁。
值得关注的是,在刘某某两次起诉被驳回后,当地妇联已介入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刘某某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已获批准。这为她在等待诉讼结果期间提供了暂时的法律屏障。
专家呼吁:打破“劝和”惯性,强化受害者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指出,家暴类离婚案件不应简单套用普通离婚案件的“感情破裂”标准。家暴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婚姻关系的根本性破坏,法院应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安全需求与自主意愿。“当一方已明确表示因家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证据充分时,法院应尊重其离婚自由,而非以‘劝和’为由拖延判决。”
此外,多位法律人士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家暴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明确家暴证据采信标准,并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与矫正力度。同时,基层法院法官也需要接受反家暴专业培训,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
目前,刘某某已聘请律师准备第三次起诉,并计划向更高层级法院申请再审。她的代理律师表示,将全力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成为被家暴者最坚实的后盾。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侵权行为。当受害者在法律程序中一次次碰壁,损害的不仅是个人权益,更是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期待这一事件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问题的更严格认定与更有效干预,让每一位遭受暴力的人都能及时获得法律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