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教师工伤认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湖南省某中学教师李某在午休时间外出散步时突发疾病猝死,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家属不服,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法院经公开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亡的结论。案件虽已一审判决,但“教师午休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散步地点是否算作工作岗位”等争议,仍在法律界和公众中激起热烈讨论。

事件还原:午间散步途中倒下,再没醒来

据公开报道,李某系湖南省某中学教师,事发当日正值工作日上午教学任务结束,学校安排有午休时间。李某按照个人多年习惯,与同事一同在校外附近道路散步。下午上课前,李某在散步途中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李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主张李某是在工作场所范围内、因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导致死亡。然而,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李某死亡发生在其自行外出散步的非工作时间,且事发地点在校外的公共道路,不属于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争议焦点:午休散步算不算“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就在于: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校外散步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家属代理律师提出,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并非硬性打卡制度,午休期间教师仍处于待命状态,教学任务并未完全切断;且散步属于缓解工作疲劳的合理休息活动,应当视为工作状态的合理延伸。此前江苏、河南等地一些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作出“因工作原因引发的合理生理需要,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的认定,家属认为本案与此类案例情形相仿。

人社局方面则坚持认为,李某午休时段外出散步,已明显脱离工作场所,也未被安排工作任务。若将午休及任何个人生活活动均纳入工作时间与岗位范畴,将无限扩大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边界,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院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日常午休时间外出散步,属于个人自由支配时间和自愿实施的生活活动,不属于工作原因或其自然延伸。其外出目的完全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范围。法院据此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判决书同时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李某在事发前并未处于执行教学任务或其他工作事务的状态,事发地点亦不在学校管理控制的区域内。因此,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

延伸反思:教师工作边界到底在哪

本案判决后,不少网友对教师群体的工作状态提出共鸣与反思。有网友表示:“老师白天连轴转上课、批作业,午休一小时是唯一喘口气的时间。如果连这段时间出事都不算工伤,那老师的保障到底在哪里?”

但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工伤认定的“三工”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本质上是约束性法律框架。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因工”而非“在工之余”。教师职业虽有其特殊性,但任何工种都应有个人生活与工作时间的基本边界。若把一切在校内外偶发事件都纳入工伤范畴,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给工伤基金带来不可承受的压力。

目前,家属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决定提起上诉。后续二审结果如何,本案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未来工伤认定中对“合理生理需要”与“工作场所延伸”的司法标准,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记者认为:一份判决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悲恸,更是全社会对劳动者保障边界的追问。法律是刚性的,但如何在刚性规则内留有对特殊职业状态的温度理解,依然是执政者与司法者需要思考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