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22条措施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核心领域,提出22条具体措施,为新时代金融机构规范运行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和行动指南。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成效显著,但部分机构仍存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不深、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管理薄弱、风险处置责任不清等问题。此次发布的22条措施,坚持问题导向,旨在通过制度化、系统性的安排,构建权责法定、制衡有效、运作规范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治理架构,强化党的领导与制衡机制
在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边界和工作方式,确保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充分发挥。同时,进一步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履职行为,强化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风险、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效能,杜绝“形似而神不至”的治理空转现象。
《意见》特别强调,要优化董事选任程序,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明确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查、重大投资决策、高管薪酬核定等关键事项上的强制发表意见权,并建立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确保外部监督真正“长出牙齿”。
加强股东股权管理,严控关联交易风险
针对部分机构股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意见》提出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强化股东资质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严禁股东违规干预机构经营、利用股权质押或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清晰的股权结构,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及时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在关联交易管理上,措施要求建立全口径关联方名单和动态监测系统,所有关联交易须遵循商业原则,定价公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对于通过复杂交易结构隐匿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实行“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
健全风险防控与处置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意见》着重强化了风险防控的刚性约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覆盖全业务、全流程、全岗位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提升对市场、信用、操作、流动性等各类风险的识别和计量能力。同时,明确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执行落实,首席风险官应具有独立向董事会报告的路径。
在风险处置方面,措施强调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自救与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处置机制。明确股东在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资本补充和风险化解的法定义务。监管机构将定期开展恢复与处置计划评估,确保在极端情境下机构可有序退出,防范风险外溢。
深化激励约束改革,纠正短期逐利倾向
为了纠治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过度追求短期收益的倾向,《意见》对激励约束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薪酬结构应与风险成本、合规指标和长期绩效紧密挂钩,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对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监管部门可责令其调整薪酬政策,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此外,措施还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指标权重,引导机构树立“稳健经营、价值创造”的长期主义理念。
强化监管协同,提升治理效能
为确保22条措施落地见效,《意见》要求四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监管评级等手段,对金融机构治理状况进行持续评估。对治理失效、整改不力的机构,将依法采取限制分红、暂停部分业务、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直至接管等阶梯式监管措施。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发布的22条措施,是近年来我国在金融机构治理领域最为全面和细致的指导性文件之一。其核心在于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和外部监管压力,倒逼金融机构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更是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随着措施的有序推进,预计我国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将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