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李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提前两个小时赶到汉口火车站,却因为进错了门而误了车。一怒之下,李先生将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铁路部门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前两小时到站 却因“北门未开”误车

2024年1月的一天,李先生购买了当天下午从汉口站出发前往外地的车票。为了避免迟到,他提前约两小时抵达汉口火车站。

然而,当李先生来到车站北广场入口时,发现北门并未开放。他随即拖着行李绕行至南广场进站,但此时安检口前已经排起长队。待李先生通过实名制验证和安检进入候车室时,他所乘列车已停止检票,无法上车。

李先生认为,汉口站北门作为车站设施的一部分,未在运营时间开放导致其绕行延误,铁路部门未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应赔偿其车票损失、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000余元。

铁路部门:北门开放信息已多渠道公示

被告铁路部门在法庭上辩称,汉口站北广场及其进站口自投用以来,一直根据客流量和运营实际采用分时段开放模式,北门仅在每日早高峰时段(6:30至9:30)开放,其余时间旅客需从南广场进站。

铁路部门表示,这一安排早已通过车站公告、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且12306购票系统在购票页面亦有相关提示。李先生购票时应当知悉该信息,其因自身疏忽走错进站口导致误车,责任应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铁路部门已尽提示义务不担责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负有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汉口站北门分时段开放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查明,汉口站北门开放时间调整信息已通过车站显示屏、公告栏、广播及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了充分公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行前有义务关注车站运行信息。被告的北门开放安排不构成对运输合同义务的违反,且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提前两小时出发本身说明其有预留时间的意思,但其未能充分预估绕行、安检排队等实际情况,自身存在疏忽。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车站回应:将进一步完善引导标识

该案判决后,汉口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同时将进一步优化站区引导标识系统,在南北广场及周边道路增设醒目提示,明确标注各进站口开放时间和前往方式,切实方便旅客出行。

相关负责人也提醒广大旅客,出行前可通过铁路12306客户端、车站公告等渠道提前了解乘车站进站口开放安排,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全而影响行程。

法律人士:旅客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本案的判决厘清了铁路运输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铁路部门负有安全保障和信息提示义务,但旅客在购票后也应主动关注与出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此前,各地法院已有类似判例,旅客因自身原因误车后起诉承运人,法院多认定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铁路站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大型车站多设有多个进站口,分时段开放已成常态。法律人士建议,旅客出行前应做足“功课”,合理预留时间,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