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数十户牡丹花农收到一封措辞严厉的律师函——某生物科技公司声称,对当地流传千年的传统牡丹品种“寿安红”(俗称“老花”)拥有植物新品种权,要求花农立即停止自繁自种及销售行为,否则将面临侵权诉讼。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业界震动,传统种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浮出水面。

“老花”如何成了“别人家的花”?

“寿安红”是洛阳特有的古老牡丹品种,因其花瓣深红如陈年老酒,民间俗称“老花”。自唐代以来,该品种一直由当地花农通过分株、嫁接等方式自繁自种,是牡丹花会的重要观赏品种。然而,2023年底,洛阳某生物技术公司通过基因测序技术,提取了“老花”中一段独特的调控花色基因序列,并向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了“寿安红GL-1”品种权,获得授权。

该公司认为,传统花农种植的“老花”与受保护品种具有相同特征,且未经许可大规模繁殖,属于侵权行为。花农代表王振华愤慨地说:“我们祖祖辈辈种了上千年,怎么一夜间就成了侵权?”

制度之困:传统品种与现代专利的冲突

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种质资源的保护存在明显空白。中国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教授指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品种必须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企业通过对传统品种进行基因层面的“再发现”,即使未改变其主要性状,也可能因其技术贡献而获得授权。

“问题的关键在于,传统品种通常被视为公共资源,但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使得企业能够‘圈占’这些资源。”李明说,“花农世代传承的种植知识和品种,在申请过程中完全被忽视。”

这一现象并非孤例。近年来,从云南山茶花到福建茶树品种,多地传统种质资源被企业申请专利的事件屡有发生。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涉及传统品种的品种权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超过30%。

多方博弈:法律路径与制度完善

面对花农的强烈反对,洛阳农业农村局已介入协调,指导花农启动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如果能够证明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销售或推广,则不具备新颖性。当地花农协会正积极收集历史文献、种植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老花”并非“新”品种。

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表达了担忧。洛阳非遗保护中心副主任陈思表示:“传统花卉品种不仅是经济作物,更是承载地方文化记忆的非遗载体。企业擅自申请专利,相当于将文化公共资源私有化。”她呼吁将传统品种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并建立传统知识登记制度。

在法律实务层面,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申请时是否履行了“来源披露”义务。他建议,未来立法应强制要求品种权申请者披露品种的原始来源,并设立惠益分享机制,让传统知识持有者获得合理回报。

专家建言:完善“遗传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多位知识产权学者指出,这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义务方面的不足。根据该公约,国家有权对传统遗传资源主张主权,相关利益分享应当公平公正。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建议,应尽快制定《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明确传统种质资源的权利归属;同时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增加对“依赖传统知识衍生的品种”的特别审查条款,防止对公共资源的垄断。

事件意义:从“一朵花”到“亿万产业”的启示

洛阳牡丹综合产值超百亿元,而“老花”只是众多传统品种之一。这起纠纷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大量传统品种被企业“围猎”,广大种植户面临生存危机。相反,如果能够通过此案推动制度创新,将为全国数百万以传统种质资源为生的农户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立案审查阶段。业界普遍认为,无论结果如何,“老花”案都已成为中国植物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它迫使社会重新审视: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之下,如何保护那些承载着千年农耕智慧的传统遗产?一朵“老花”,照出了制度缝隙中的困境,也照出了未来立法必须填补的方向。